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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创客空间项目申请指南

一、创客空间审批内容

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空间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创客空间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创客空间审批条件
1.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
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
4.
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5.
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20个。
五、创客空间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6.
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7.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8.
自有房产证明(验原件)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
9.
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10.
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11.
所在行政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12.
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3.
已在租赁所进行备案登记的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4.
上一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详情请咨询:0755-85205022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1.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
受理时间:
第一批网络填报受理时间:724日至821日;
第一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24日至821日。
第二批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 24日至918日;
第二批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24 日至918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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