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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一、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中科院的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九)《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96号;
(十一)《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只配套其中一个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获国家、省、中科院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项目即将完成的国家和省立项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5日至3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5日至3月31日
详情请咨询:0755-25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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