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创造专项扶持

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九条:知识产权创造专项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扶持金额1万元//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扶持金额5000/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扶持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元;

5.原则上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扶持金额3000/项;

2.实用新型专利扶持金额2000/项;

3.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原则上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效力:经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予以扶持。

办理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办理时限:(一)每年指定时间段内受理项目申请; (二)自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三)提交龙岗区人民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及报区财政进行拨款时限另计。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促进科

决定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咨询电话: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