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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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和创新发展等,主要包括以下8类资助项目:

(一)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并对其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交易,对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奖励;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奖励;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担保费给予补贴;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开拓国内市场,对其展位费给予补贴;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支持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对其在专精特新方面的投入费用给予补贴;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①企业发展战略类;②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③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④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⑤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资助范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一是对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二是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2.“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3.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4.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5.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6.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按申报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最高3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75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为实施该项目所投入的企业管理软件系统、实施服务费及其配套的硬件设备等费用支出。

7.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上两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包括:①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同大中型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②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③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及核心能力建设而进行品牌设计等专业服务支出;④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支出,即企业为提升产品或服务创新水平而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可靠性实验等专业服务支出。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8.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等级结果, A级、B级和C级分别按最高补贴额的100%70%30% 进行调整。D级不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在201771日至20183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771日至20183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于201741日至2018331日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奖励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二)申报“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于201771日至20183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3.项目单位挂牌后进入2016年或2017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资助;已获得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资助。

(三)申报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迁入公司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3.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

4.企业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时间在2013630日后。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5.未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四)申报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201771日至20183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报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201711日前注册成立);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该目录将在6月初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公布,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7101日至2018430日)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4.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六)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限在201511日至201712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已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七)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应满一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等政策;

3.项目单位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4.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6.满足以下“专精特新”条件:

①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②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③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④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八)申报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2.项目单位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九)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四、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含子公司、分公司)。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

2.2017年度合并财务会计审计报告(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境外上市企业可免提交本项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5.申请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6.申请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实际支出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为上市主体、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4)企业上市后一年内募集资金30%以上返回深圳市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三)选项材料——“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1.企业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17年度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股改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

5.企业股票将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企业已经挂牌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6.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挂牌企业提供2016年或2017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企业在名单中的序号,或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企业进入创新层的材料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资助的需提供)。

(四)选项材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1.企业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迁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迁入公司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5.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结论性意见;

6.能够证明企业重组实施完毕的其它材料复印件。

(五)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借款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担保合同(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缴纳担保费发票、支付担保费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六)选项材料——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与组展方(主办或承办机构)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会计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4.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联系方式回执(此表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相关通知中下载)。

(七)选项材料——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报告(需以Word文档形式上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实施方案、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和功能介绍、效益评价、实施经验和下一步规划等);

2.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复印件(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4.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如双软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等)

(八)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核心竞争力实际支出费用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外包的,应有外包服务合同、主要成果报告复印件等;

3.企业符合“专精特新”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证明、知识产权、认证证书、纳税、市场地位等);

4.推荐证明材料(如有)。

(九)选项材料——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3.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及详细时间计划表复印件;

4.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项目评审论证报告(原件,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5.由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原件,由申请企业盖章)。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6.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发票,按每期支付时间顺序)等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7.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请列明详细的文件总目录,如是提交的成果文件,在文件总目录中打勾;对提交的文件要求:必须提交调研、阶段性及总结报告等(PPT文档请按讲义四张PPT排版成一页。)制度化文件可以按不同分类给予不少于30%的比例。人力资源的项目:职务说明,KPI等文件提供1-2份样板即可。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五、受理时间

(一)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13 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22日至628日 

(二)  “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2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27日至73日 

(三)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22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29日至73日 

 (四)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8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19日至625日 

(五)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612日至629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79日至720日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8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19日至625日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53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8620日至626

第二批(如有):时间待定。

(八)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514日至65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611日至615日 

六、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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