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交流活动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等创客交流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事后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或者为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申报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活动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4月13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5日至4月1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5日至4月15日。
详情请咨询:0755-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