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审批条件
(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
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2016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业联盟协同创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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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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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
企业技术转移集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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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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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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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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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创业孵化服务 |
创业教育培训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或获孵化器项目资助的机构 |
创新创业大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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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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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科技咨询服务 |
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该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 |
7 |
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拥有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科技资源互通共享服务 |
认证的科普基地 |
2017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子类 |
申请单位资质 |
1 |
研究开发服务 |
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 |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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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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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转移服务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
3 |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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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服务 |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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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 |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 |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三、申请材料
(一)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
(二)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服务合同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服务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服务内容所对应的具体科研活动的关联性说明;未能足额兑现部分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01-06至2017-03-2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01-06至2017-03-21
五、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