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研发项目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四)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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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3日至6月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2日至6月22日
七、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