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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的评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6〕87号;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三、奖励强度与方式

奖励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年度总额控制。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3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市长奖的,应当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或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自然人;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

(二)申请自然科学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要求:

1.仅限于在国内立项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发表);

2.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须是代表性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项目所附材料清单中的代表性论文、论著,以申请书所列目录及重要性顺序提交。

(三)申请技术发明奖的,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要求:

1.申请项目必须有已经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  

2.本项目前3位完成人(含少于3位完成人的)必须是项目授权知识产权的发明人;

3.项目申请书所列发明专利必须提交相应证书、摘要页、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4.项目所附材料清单中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要求书、代表性论文,以申请书所列主要技术专利及重要性顺序、技术关联的主要发表论文及重要性顺序提交。

(四)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要求:申请项目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重大工程类项目要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并提交2016年12月31日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批准)。

(六)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申请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定。

(七)上两个年度(指2017年度或2018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完成人申报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八)在市科学技术奖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申请项目中所列的代表性论文专著、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主要技术评价证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九)申请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征求未列入报奖主要完成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专利指发明人)、论文专著作者的同意,并签署承诺。

(十)申请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未列入申请项目完成人时,其本人应当出具知情同意证明。

(十一)列入国家或省市级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的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十二)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完成人合作完成的申请项目,必须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证明、出具合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单位或完成人未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

(十四)《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根据每类奖项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或重大工程类的,还需提交:

1.申请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统计范围为申请项目整体应用推广开始截止至2018年底,应包含申请项目已整体应用推广的产品名单、形成的收入、毛利额、上缴税金,分年度统计;出具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申请单位自行选定;审计报告应当采用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专项报告。

2.申请项目的完成人所在完成单位及推广应用情况中所列应用单位产生的经济效益,其完成单位及应用单位须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应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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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4月16日至5月31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3日至6月10日

、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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