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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以及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互联网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额度
第四条 对上一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给予技术创新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的10%,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元。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认定机构资助金额,分别一次性按30%20%1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00元。
      对上一年度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火炬计划等(重点项目类),按项目经费3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列入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项目经费2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列入深圳市科技类计划项目,按项目经费1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或企业科研人员,分别给予30元、20元、10元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第六条 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七条 对于新搬迁到罗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企业,自迁入日起一年内纳税超过100万元的,按其形成区财政所得全额一次性给予引进搬迁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200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或龙头企业,引进搬迁扶持金额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议定。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驻辖区科技园区或基地的科技企业,按租赁合同面积的年度实际租赁总价25%给予房租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两年。对自购房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扶持。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基地的运营、管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10元扶持,考核合格的给予5元扶持。
第十条 对业主积极配合区科技产业发展需求进行产业置换的,按单栋物业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企业入驻率,给予一次性扶持。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入驻率达100%时给予20元一次性扶持;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栋物业入驻率达50%时给予30元一次性扶持,入驻率达80%时给予50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业主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置换协议后,因招商引资工作导致办公用房空置的,对其空置期间物业房租以新入驻企业实际发生租赁价格为依据予以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元。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企业参加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科技展、科技大赛等重要科技活动,按活动的展位或场租费用给予50%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受理及审批的程序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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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申请条款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软件企业证书);
(六)国家、省、市支持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国家、省、市支持的科研计划项目的相关立项文件、立项单位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或获得的奖励证书复印件;(申请第五条提供)
(七)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企业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第七条提供)
(八)经房屋租赁所登记的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及房租支付发票,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第八条提供)
(九)参展合同、展位发票或场地租用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申请第十二条提供)
第十五条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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