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2019年度奖励总部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的,给予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的企业给予落户奖配套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资助的企业给予贡献奖配套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3号;
(二)《盐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深盐府办规〔2017〕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
(一)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全球总部、跨国总部、中国总部或区域总部的,或上述企业总部迁入盐田区满一年后,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该项奖励与上款奖励不叠加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政府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贡献奖励一次性发放。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落户奖励的企业还须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为准)、境内A股上市企业在盐田区设立的全球总部或跨国总部、中国总部、区域总部,或上述企业总部已迁入盐田区满一年。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配套奖励的企业还须于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申请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配套奖励的企业还须于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奖励)》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
六、受理时间
(一)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的,受理时间截至:2019年9月28日;
(二)项目在本年度发生并已完成的,受理时间:2019年10月1日。
七、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