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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三)

(七)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五)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5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六)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八)国家、省、市配套激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等立项支持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配套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园配套激励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所获国家、省、市各级立项项目须为上年度立项项目,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三)项目开展及其承担单位运营正常。

(四)一般科技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20元给予配套激励,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100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级一般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50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300元给予配套激励。

(五)每个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300万元,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500元。

 咨询电话:0755-85205022     QQ285391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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