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2018年度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资助。
(一)对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7〕2号)第十九条执行: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以先租后补的方式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第十一条执行:经新区认定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收取。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在资助期间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连续资助3年。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
(二)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7〕2号);
(三)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四)《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请条件
申请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欠薪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四)入驻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及用地产出等,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的标准执行。
(五)申请企业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定位,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大鹏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各自所属区域的市场指导价或租金评估价执行,资助金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在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向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提交资料如下:
1.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3.单位简介、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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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部企业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2.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名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印鉴);
3.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印鉴)。
(三)高成长性企业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两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
2.上三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3.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印鉴)。
六、申报时间
申报及书面申报材料提交时间: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20日。
七、咨询电话
0755-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