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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经评审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评审通过后,首次发放扶持额度的50%,之后每两年复核1次。第一次复核通过后,发放剩余扶持额度。孵化器每年需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负责人必须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并且管理人员接受过此培训的人数不低于30%;
(五)在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且上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
法律效力:经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予以扶持。
办理条件: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负责人必须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并且管理人员接受过此培训的人数不低于30%;
(五)在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且上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七)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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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一)每年指定时间段内受理项目申请;(二)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三)提交龙岗区人民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及报区财政进行拨款时限另计。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发展规划科
决定机关:经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予以扶持
咨询电话: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