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科技配套专项扶持

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经核准,按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级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一般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获得省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扶持;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对于已认定的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成功获得省、市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法律效力:经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予以扶持。

办理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项目已列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划并给予无偿资助;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请国家、省、市项目或省市重点攻关项目时的申请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国家、省、市项目或省市重点攻关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办理时限:(一)每年指定时间段内受理项目申请;(二)自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三)提交龙岗区人民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及报区财政进行拨款时限另计。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发展规划科

决定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

工作时间:每年指定时间段内受理项目申请

咨询电话:852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