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大型优质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含大型国有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且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

(二)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三)对新引进的大型优质项目,按其迁入设立或投产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四)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大型优质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支持资金按3:3:4的比例分3年拨付。享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五)对新引进的大型优质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六)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大型优质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元;

(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元;

(八)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元;

(九)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元;

(十)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元;

(十一)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元;

(十二)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类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元。

(十三)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十四)引进上一年度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前5位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元。

(十五)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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